发布日期:2024-11-07 浏览次数:951次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施行,新旧法律交替过程中,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时,为更好发挥公司法对经济生活的规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在审理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公司法时间效力的有关问题出台了相关规定。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相关规定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公司法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公司法更有利于实现其立法目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1、公司法施行前,公司的股东会召集程序不当,未被通知参加会议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适用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公司法施行前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不成立,对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3、公司法施行前,股东以债权出资,因出资方式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