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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国庆、学《爱国主义教育法》(二)

发布日期:2024-09-24 浏览次数:835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下简称《爱国教育法》)已于2024年1月1日施行,该法系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凝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制定。潇耀律师将围绕“职责任务”的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中央部门职责:中央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二、地方部门职责:地方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文物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三、和军队职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爱国教育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并充分利用自身资源面向社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四、群团组织责任: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协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和其他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面向所联系的领域和群体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五、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的责任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把爱国主义教育融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市民公约、村规民约中体现爱国主义精神,鼓励和支持开展以爱国主义为主题的群众性文化、体育等活动。

六、社会团体的责任: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把爱国主义精神体现在团体章程、行业规范中,根据本团体本行业特点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会员的爱国热情和社会担当,发挥会员中公众人物和有社会影响力人士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