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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新规(四)

发布日期:2024-09-19 浏览次数:853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时,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以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对监察机关移送的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并责令行政执法机关限期纠正:1、不落实行政执法重要制度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应当载明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整改意见、整改期限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制发机关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发。

行政执法机关逾期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者监督事项涉及重大问题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