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9-18 浏览次数:851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可以检查、访谈、暗访,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取、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组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社会调查、评估。在开展监督过程中,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社会公众举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工作违法线索,应当责成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接受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按照法定途径解决;对已进入或者已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法定程序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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