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9-13 浏览次数:897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行政执法工作,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法定职责的活动,以及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制度等有关工作。
《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的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是指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本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指定机构承担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司法所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选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专家学者、媒体记者、社会公众代表等作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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