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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处罚执行(二)

发布日期:2024-09-03 浏览次数:926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潇耀律师将围绕行政处罚执行的有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依法作出要求被处理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被处理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立即清理道路的障碍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履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公安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被处罚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