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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行政处理决定(二)

发布日期:2024-08-22 浏览次数:997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潇耀律师将围绕行政处理决定有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3、有立功表现的;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有较严重后果的;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5、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

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与正在执行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