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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保全规定(一)

发布日期:2024-08-09 浏览次数:1120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潇耀律师将围绕证据保全有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1、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2、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1、与案件无关的物品;2、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3、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办理下列行政案件时,对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但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1、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2、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可以由公安机关采取取缔措施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查封的其他公安行政案件。

场所、设施、物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