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8-07 浏览次数:1130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潇耀律师将围绕鉴定有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6、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7、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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