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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骗保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六)

发布日期:2024-07-09 浏览次数:1353次

为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所谓的主观明知,应当根据药品标志、收购渠道、价格、规模及药品追溯信息等综合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但行为人能够说明药品合法来源或作出合理解释的除外:1、药品价格明显异于市场价格的;2、曾因实施非法收购、销售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3、以非法收购、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为业的;4、长期或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对象收购、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5、利用互联网、邮寄等非接触式渠道多次收购、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6、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

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的行为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对非法收购、销售有关药品的行为人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