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7-08 浏览次数:1349次
为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2、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4、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5、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医用耗材等,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6、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有关规定为他人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属于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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