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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骗保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四)

发布日期:2024-07-05 浏览次数:1373次

为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4、分解住院、挂床住院;5、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6、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7、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8、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实施上述行为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应当予以追缴。定点医药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上述行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以贪污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