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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的规定(二)

发布日期:2024-06-27 浏览次数:1468次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的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公司解散清算的相关规定进行归纳,供大家参考。

一、公司清算的条件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并得到法院支持的。

公司因上述第(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二、清算义务人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