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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的规定(一)

发布日期:2024-06-26 浏览次数:1465次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的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公司解散清算的相关规定进行归纳,供大家参考。

一、公司解散的事由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并得到法院支持的。

公司出现上述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二、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后特定情形下的继续存续

公司有上述第(1)、(2)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