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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二)

发布日期:2024-06-17 浏览次数:1565次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的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进行归纳,供大家参考。

1、第一百七十二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注:本条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授予董事会的职权和必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

2、第一百七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注:本条删除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任期的限制,新增董事会成员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的规定。

3、第一百七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注:明确国有独资公司可以采用单层制的公司治理架构。

4、第一百七十七条: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注:本条新增国家出资公司内部合规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