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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新规(一)

发布日期:2024-05-31 浏览次数:1653次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的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面新增和修改的重点条文进行归纳,供大家参考。

1、第四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注:本条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的法律地位和内容。

2、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注:本条明确了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分配与责任承担规则。

3、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本条新增了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应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