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5-30 浏览次数:1641次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的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新《公司法》公司登记方面新增和修改的重点条文进行归纳,供大家参考。
1、第三十三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本条新增了电子营业执照及其法律效力。
2、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注:本条明确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第三十五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注:本条系新增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文件资料及程序事项。
4、第三十七条: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条新增公司终止时的注销登记及公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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