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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总则篇修订解析(三)

发布日期:2024-05-29 浏览次数:1629次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的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新《公司法》总则篇就新增和修改的重点条文进行归纳,供大家参考。

1、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本条新增了公司各类会议的召开和表决可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2、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注:本条新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程序仅存在轻微瑕疵而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可撤销事由之例外;新增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撤销权期限的起算时点及撤销权的最长行使期限。

3、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注:本条系新增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事由。

4、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注:本条明确决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