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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总则篇修订解析(二)

发布日期:2024-05-28 浏览次数:1630次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的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新《公司法》总则篇就新增和修改的重点条文进行归纳,供大家参考。

1、第十七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注:本条明确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新增公司在研究决定解散、申请破产时,应听取公司工会意见、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第二十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注:本条新增公司应“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充实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新增了公司公布社会责任报告的倡导性规定。

3、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注:本条新增了法人人格横向否认制度,即股东滥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