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诉前保全新规解析(一)

发布日期:2024-05-16 浏览次数:1603次

为做深做实公正与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执源治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日出台实施《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该《意见》就诉前保全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前保全也包括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