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4-24 浏览次数:1440次
为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骗取出口退税罪相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三次以上,且骗取国家税款三十万元以上的;(2)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十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五次以上,或者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国家税款三百万元以上的;(2)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3)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百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