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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新规(五)

发布日期:2024-04-12 浏览次数:1412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系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陕西省实际而制定的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相关规定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1、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2)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3)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前述所列土地尚未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发包给新增人口的,流转期不得超过五年。

2、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承包方将承包土地弃耕抛荒连续满两年的,发包方应当督促承包方恢复耕种;经督促承包方仍未恢复耕种的,发包方可以组织临时代耕。组织代耕前,发包方应当书面告知承包方,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告。

代耕期间,代耕者按照与发包方的约定享有代耕收益,同时履行承包方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承包方要求恢复耕作的,代耕者在收获当季农作物后交回承包地,承包方应当对代耕者提高地力的投入予以合理补偿。

3、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