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4-10 浏览次数:1347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系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陕西省实际而制定的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相关规定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1、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向承包方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列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
2、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发到农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保管或者扣留。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毁,需要补发、换发证书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规定予以办理。
3、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
(1)耕地、草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2)林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且无继承人的;(3)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4)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并取得承包地的;(5)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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