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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带责任”法律规定的梳理(五)

发布日期:2024-03-12 浏览次数:1013次

连带责任,系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潇耀律师梳理了一些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供大家参考。

《合伙企业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八十三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