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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表权(三)

发布日期:2024-03-05 浏览次数:913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3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围绕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代表权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损害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法人、非法人组织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人、非法人组织请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举证,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合同在订立时是否显失公平、相关人员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人民法院能够认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存在恶意串通的高度可能性的,可以要求前述人员就合同订立、履行的过程等相关事实作出陈述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绝作出陈述,或者所作陈述不具合理性又不能提供相应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恶意串通的事实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