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2-15 浏览次数:410次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在此类纠纷中,大家往往关注重点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否有借款合意、转账记录等,但出借人的出借资金来源也是至关重要的,潇耀律师将以案例形式对此问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上文通过案例形式介绍了出借人以信用卡套现后出借资金的法院裁判结果,本文将详细解析法院裁判依据。
首先,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资金,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综上,本案例中,表面上出借人小张是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将款项出借给借款人小刘;而实际上小张是通过信用卡套现这些款项后再出借给小刘,该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法律行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果双方之间有利息约定,该约定也属无效,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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