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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的管辖案例解析(二)

发布日期:2023-11-30 浏览次数:427次

近些年,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居多,经常会出现大量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的情况,此类管辖约定是否有效,潇耀律师将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小张与某金融公司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小张在甲市A区,某金融公司的住所地在乙市B区,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丙市C区,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小张无力还款后,某金融公司在丙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文说到,若某金融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丙市C区,则案涉协议的管辖条款无效。那么本案可以由哪些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某金融公司住所地的乙市B区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和小张的住所地甲市A区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对本案均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