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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的管辖案例解析(一)

发布日期:2023-11-29 浏览次数:433次

近些年,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居多,经常会出现大量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的情况,此类管辖约定是否有效,潇耀律师将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小张与某金融公司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小张的住所地在甲市A区,某金融公司的住所地在乙市B区,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丙市C区,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小张无力还款后,某金融公司在丙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案例中的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某金融公司、小张均不在丙市C区,若某金融公司无法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丙市C区,则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违反上述的法律规定,故案涉协议的管辖条款无效,丙市C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