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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院追加当事人的情形(二)

发布日期:2023-11-09 浏览次数:445次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可以追加当事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潇耀律师梳理了法院追加当事人的几种情形,供大家参考。

一、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二、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四、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五、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原告起诉代理人和相对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六、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