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9-15 浏览次数:530次
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诉前财产保全后未提起诉讼或仲裁,保全措施是否自动解除?潇耀律师围绕此问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综上,财产保全的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而非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保全措施不会自动解除,保全效力不会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