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9-14 浏览次数:534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是否可以被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呢?潇耀律师围绕此问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但未明确养老金是否在其列。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执他字第22号《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问题的复函》中,可以明确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责任财产的范围,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的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人民法院冻结、扣划养老金应该向社会保险机构发出协助通知书,采取执行措施的顺序,应以人民法院向保险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