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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相关问题解析(一)

发布日期:2023-07-14 浏览次数:535次

民事执行程序,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相关问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管辖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执行应具备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  1、权利义务主体明确;2、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四、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