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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及责任

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2378次

买卖合同中,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一般情况下,标的物在交付买受人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的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二、在途标的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三、交付地方不明确的

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如果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如果标的物不需要运输,首先应确定合同交付地点:1、合同订立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2、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按照上述规则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如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

1、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2、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文章所用图片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