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6-02 浏览次数:538次
轮候查封,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轮候查封的相关问题进行专题解析,供大家参考。
查封制度:简单而言就是“先行封存、以待处分”,系人民法院为限制债务人处分其财产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分为保全查封和执行查封,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现状,保障债权经过审判、执行后可得清偿,限制被执行人对查封财产的处分权。
人民法院查封期限: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续封制度: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查封效力消灭:1、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2、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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