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5-25 浏览次数:568次
铁路行车事故,是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发生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铁路行车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相关问题进行专题解析,供大家参考。需要提示的是:本专题所述的相关规定并不适用铁路运输企业在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案件。
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有权请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责任赔偿。
因受害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可以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
1、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应当在全部损害的60%至90%之间承担赔偿责任;2、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应当在全部损害的50%至60%之间承担赔偿责任;3、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应当在全部损害的10%至40%间承担赔偿责任。
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
1、受害人仍施以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害的10%以内承担赔偿责任;2、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强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明知危险后果仍然无视警示规定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坐卧故意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并非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