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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专题(一)

发布日期:2023-03-31 浏览次数:583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保证合同的相关内容为专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保证是担保的一种表现形式,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如果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也成立。

如果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不同情形下保证人的赔偿责任:

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1、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1、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