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3-20 浏览次数:505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现行的经济法之一,是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潇耀律师将围绕垄断行为中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相关内容为专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垄断行为之一,包括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
横向垄断: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对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禁止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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