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1-13 浏览次数:600次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小区品质也在不断提供,小区是业主的家园,业主可以决定哪些事项呢?潇耀律师就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公司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公司,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如解除合同造成物业公司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公司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公司的决定,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物业公司和业主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公司之前,原物业公司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公司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公司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如原物业公司未按前述履行义务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