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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题(五)

发布日期:2022-12-16 浏览次数:605次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高层建筑物的大量出现,住宅小区越来越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的重要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高层或者多层建筑物产生,并在一栋建筑物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后出现的物权种类。潇耀律师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的分类?

1、法定共有: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为共有,如物业管理用房、道路、绿地。

2、约定共有:具备独立性,可以单独作为所有权标的,但由合同双方约定为共有的部分。如架空层、地下室、会所。

3、天然共有:在构造上和使用上不具备独立性,仅为专有部分提供某些功能,与专有部分存在必然联系,不能单独作为所有权标的的部分,一般也不具备登记条件。包括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通行部分、公共设施设备部分和公共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