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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普法专题(二)

发布日期:2022-10-28 浏览次数:686次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于2018年6月开始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将分专题就招投标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典型问题梳理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中“预算资金”如何理解?

“预算资金”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二项中“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中的“国有企业”如何理解?

该规定所称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如何理解?

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216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