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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普法专题(一)

发布日期:2022-10-27 浏览次数:594次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于2018年6月开始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将分专题就招投标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

众安全的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另外,在上述三大项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