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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问题专题(六)

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637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称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今天,潇耀律师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由特殊主体组成,能否认定为一人公司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向大家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我们认为:如果利益高度相关股东(即股东由配偶、父母、子女等利益高度相关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主体组成)对公司股权架构设置作出合理解释并充分举证的,可以排除系一人公司;如果利益高度相关股东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或无法充分举证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公司账簿、会计凭证、会议记录等相关证据并申请审计。具体而言:

1、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债权人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事实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2、公司债权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但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公司账簿、会计凭证、会议记录等相关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3、公司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公司及股东持有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有证据证明公司及股东提供的财务资料缺失导致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如果公司债权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人民法院可推定债权人的主张成立。

4、如果公司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利益高度相关股东系逃避一人公司责任而设置为多人公司股权架构的,人民法院可直接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判令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