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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专题(二)

发布日期:2022-10-10 浏览次数:657次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登记与担保物权的设立息息相关,下面就各类担保物权的设立与登记进行介绍:

一、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登记为前提,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没有登记不能取得抵押权,不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主要涉及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房屋、构筑物等。

二、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四、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主要包括:(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1、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2、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