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8-26 浏览次数:704次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四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上述规定,可归纳的要点为:
1、承包人向抵押权人作出的放弃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承诺,原则上有效。
工程款优先权是建设工程施工人的法定权利,属于具有担保性质的财产权利。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在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前提下,并不禁止权利人放弃或者限制工程款优先权,承包人向抵押权人作出的放弃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承诺,原则上有效。
2、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放弃无效。
出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工人的利益,司法解释对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作了限制。承包人放弃或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放弃无效,承包人仍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对于承包人向抵押权人承诺放弃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能否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针对特定抵押权人作出的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诺,是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对放弃而非绝对放弃,此种放弃不及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仅应视为对法律规定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受偿顺位的一种放弃,而非法定权利本身的放弃。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承诺放弃该种优先受偿权,可向发包人主张在建工程的优先受偿权。若承包人向抵押权人作出的承诺是附有生效条件的承诺,在条件未成就时,承包人可主张承诺未生效,依旧享有在建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
在发包人请求承包人配合向抵押权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声明时,承包人明知作出放弃声明后会产生的法律后果,仍然出具放弃声明,承诺无论何时均不对抵押权人抵押优先受偿权造成任何妨碍。放弃声明为承包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体现,合法有效,承包人在处分了自己的权利后又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有违诚信,不应支持其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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