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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7-06 浏览次数:2333次
夫妻离婚后,夫妻任何一方不因其离婚行为而消除与子女间的关系,对子女继续肩负着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等费用,费用金额和期限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诉讼法院解决。
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但一方探望会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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