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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类合同中条款“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的处理规则

发布日期:2022-07-21 浏览次数:727次

合同的核心要义是意思自治,但实践中在合同里往往出现就某些事项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一条,是尤为重要的条文,对于合同内容的确定和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类型合同的具体规则中,经常要引用这两条以确定各有关合同的约定不明时解决的规则。今天,潇耀律师为大家梳理了技术类合同中“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相关条款。

第八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负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第八百六十一条【技术秘密成果归属分享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百七十五条【后续技术成果归属分享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八百八十六条【工作费用负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对受托人正常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