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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召集程序

发布日期:2022-06-01 浏览次数:696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定期会议: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1、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需要注意的是:

1、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2、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