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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22-04-18 浏览次数:714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例:甲公司在签合同时没认真看格式条款,乙公司也未做出说明,事后甲公司觉得自己遭遇“霸王条款”,相关条款有效吗?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若涉及与甲公司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甲公司可以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