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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无权处分及善意取得

发布日期:2022-03-21 浏览次数:798次

A将自己两年前购置的4万元的单反相机借给B使用,B拿到相机后私自以2万元价格将相机出售给C,并告知C因相机购买时间较长,发票已丢失。C支付价款后取得该相机,B将卖相机的2万元价款挥霍一空。A得知B将相机卖给C后,要求B立即归还相机,B告知相机已卖给C,所得价款已用完。A要求C归还相机,C拒绝,A该如何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之规定,C作为受让人,善意取得相机,且支付了相对合理的价格,原所有权人A只能向无处分权的B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要求C归还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