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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3-10 浏览次数:857次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为: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
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就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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